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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購糾紛裁判要旨(三)

來源:網絡  作者:唐青林 王玲  時間:2020-01-30

41、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協議未經行政機關批準,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根據1983年頒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和1997年頒布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未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股權變更無效。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規定,應該辦而未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的合同未生效。司法解釋從促進交易出發,為合同生效留下空間。但司法解釋與前兩者并不沖突,1983年和1997年的規定中對于未經過批準的股權變更無效應限縮理解為審批機關不予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未報審批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應判為未生效。

 

42、補充協議對股權轉讓約定內容作部分變更,是否以補充協議為準

 

當事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又簽訂補充協議對股權轉讓協議部分內容作出變更,只要補充協議是當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而達成一致,合同變更部分的履行應以補充協議為準。

 

4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轉讓協議中的報批義務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轉讓協議須經審批,未經審批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但該協議未生效不影響協議中約定的當事人履行報批義務條款的效力,即相關義務人仍有報批義務。此外,除非協議中約定受讓方支付轉讓款后轉讓方才辦理審批手續,其他就報批義務與支付轉讓款的先后順序做出約定的情形或未作出約定時,轉讓方均應先履行報批義務。

 

44、未經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外商投資企業對外轉讓股權時,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區別于普通股權轉讓協議成立即生效,其必須符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滿足法定條件,即股權轉讓協議必須經過審批機關審批和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審批的股權變更無效,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

 

4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侵犯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依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關批準。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違反該規定,侵犯合營他方優先購買權的,轉讓行為無效。

 

46、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對外轉讓股權必須經審批機構審批,未經審批的合同效力

 

依據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對外轉讓股權時,除需經合營他方同意外,還需報審批機構審批股權轉讓,審批機構審批通過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轉讓生效的法定條件,未經審批通過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47、境外投資者作為股權受讓方參與簽訂的境內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未經審批合同是否有效

 

境外投資者會選擇多種方式在境內投資,當其作為股權受讓方參與簽訂的境內公司股權轉讓合同,依據我國外商投資法律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取得我國外商投資主管部門的批準。實踐中,當事人沒有履行批準手續的,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應屬無效。

 

48、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轉讓合同經批準后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十條規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轉讓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的,必須經他方同意,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股權轉讓必須經審批機關審批,審批機關審批是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必須滿足該條件,即經審批通過的股權轉讓合同才有效,未經審批或審批未通過的合同無效。中外合作企業股東在轉讓股權時,必須經過審批機關批準,股權轉讓合同才生效。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股東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必須履行審批手續。

 

49、未經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授權,簽訂財產份額轉讓協議的效力

 

合伙企業轉讓企業財產份額,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第三人未取得全體合伙人授權,代理合伙人轉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對沒有授權的部分屬于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無權代理行為須經合伙人的追認才有效。經合伙人追認的轉讓行為自始有效,由合伙人承擔行為的后果;未經合伙人追認同意的轉讓行為自始無效,由行為人承擔行為后果。

 

50、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未辦理審批并進入產權交易機構交易,轉讓的效力如何

 

對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我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相關部門規章進行了特別規定,即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必須經企業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報有關部門進行審批和登記,并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違反此程序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無效。

 

51、未經資產評估轉讓國有股權是否有效

 

依據我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規定,國有股權轉讓,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者備案后,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由此,我國國有股權轉讓須經資產評估,其目的是對國有資產的完善管理,未經資產評估而轉讓國有股權的行為無效。

 

52、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權力機關是職工股東大會,向非在職職工轉讓股權的協議的效力

 

我國沒有一部關于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基本法規范,對其相關規定只包含在指導意見等部門規章中。筆者認為,指導意見有規定的事項,應當優先適用指導意見的規定,指導意見沒有規定的事項,可以參照《公司法》的相關基本原理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案中,由于指導意見明確強調了股份合作制企業不吸收企業以外的個人入股以及職工離開企業時股份不能帶走,此項規定屬于強制性規定,違反此規定向非在職職工轉讓股權的協議無效。

 

53、抵押擔保合同與抵押權生效的要件

 

股權轉讓合同中的當事人雙方是債權與債務的關系,因此為股權轉讓的應支付價款所做的物的擔保屬于抵押擔保,我國物權法規定了抵押擔保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而抵押權須辦理抵押登記方才生效。抵押擔保合同成立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條件,具體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僅單方作出的抵押擔保承諾對方未予以承諾的應視為雙方當事人未達成意思一致,抵押擔保合同不成立不生效,則抵押權也不成立。

 

54、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公司內部股東登記和外部工商登記的不同效力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公司法》規定了股權轉讓后,公司應當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此外《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了相應的變更登記。這是公司內部股東登記和外部工商登記的有關形式和程序上的要求。實踐中往往出現股權受讓方已實際受讓公司股權從事了相應的經營管理,但是并未進行相應的公司內部的記載變更和外部的工商登記變更。筆者認為為了更好地保護股權受讓一方的權益,促進股權轉讓合同的實現,可視為內部股東登記已完成,股權受讓方已經取得了股東資格,只是因外部未進行工商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55、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是否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股權轉讓協議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對股權轉讓事宜的合意。在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協議必須經批準、登記生效的,且當事人沒有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協議成立時生效。股權工商變更登記對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不產生任何影響,股權變更登記的主要作用是產生對抗性,未經變更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因此,未辦理股權工商變更登記,不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56、股權變更登記是否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權轉讓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工商登記不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工商登記僅產生公示效力,經工商登記的股權轉讓,可以以此對抗第三人;未經工商登記的股權轉讓,不能對抗第三人。不論是否進行工商登記,都不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57、非依法發行的證券能否買賣

 

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本案股權轉讓所涉的對價股票是未經我國有關主管部門核準發行或以其他方式在境內流通的、在外國注冊公司無票面價值的股票,因此以該股票作為對價的交易在境內是禁止的,約定以該股票作為對價的條款無效。

 

58、股權轉讓合同的標的能否是目標公司的資產

 

當事人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標的只能是股權,若當事人在轉讓合同中約定的標的除了股權外,還包括目標公司的資產,則只能解釋當事人的意思為通過股權轉讓的形式轉讓目標公司的資產。若當事人另行約定股權轉讓為平價轉讓,而在轉讓協議中約定了較高的價格,結合受讓方付款的實際情況以及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真實意思,可以解釋為當事人雖已平價轉讓股權,但額外地支付了一定的股權收益款。

 

59、影響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要素

 

股權轉讓過程中往往涉及一系列的問題:包括以國有資產出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審批,企業成立時股東出資義務和出資評估以及企業資產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對企業成立和《股份轉讓協議》的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審批,股權轉讓決議機構及備忘錄的效力,股權轉讓中是否存在關聯交易,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生效條件等。因此當事人應滿足法律的條件和程序,規范地訂立股權轉讓協議,避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60、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效力不因非生效條件內容的履行而產生變化,而依據生效條件是否成就確定

 

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包括附生效條件、附解除條件等。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不能僅援用合同的部分履行來推定合同已生效。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效力不會因為非生效條件內容的履行而產生變化,而是依據生效條件是否已經具備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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