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婚內債務的民間借貸糾紛以及離婚糾
來源:微信公眾號 作者:徐忠興 時間:2016-11-30
【要旨】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惡意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構婚內債務嫌疑的,該夫妻一方單方自認債務,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對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實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出借人僅提供借據佐證借貸關系的,應深入調查輔助性事實以判斷借貸合意的真實性,如舉債的必要性、款項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交付事實的,應綜合考慮出借人的經濟狀況、資金來源、交付方式、在場見證人等因素判斷當事人陳述的可信度。對于大額借款僅有借據而無任何交付憑證、當事人陳述有重大疑點或矛盾之處的,應依據證據規則認定“出借人”未完成舉證義務,判決駁回其請求。借款人配偶未參加訴訟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確表示放棄該配偶可能承擔的債務份額的,為查明案件事實,應依法追加與案件審理結果具有利害關系的借款人配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形成實質性的對抗。
【解析】人民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一部分案件實質系對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司法實踐中既存在債務人夫妻串通,通過假離婚、不正當處置財產等方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現象,又存在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騙取配偶另一方財產的現象。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綜合案件的情況,防止、制裁虛假訴訟,依法認定借貸事實的真偽及責任承擔。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可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對于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可不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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