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明確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補償協議糾紛案件作為行政案件處理的通知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 為準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公正審理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補償協議糾紛案件,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經研究,現就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補償協議糾紛案件處理中應注意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補償協議糾紛,是指土地、房屋征收征用部門或其委托的土地、房屋征收征用實施單位與土地、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承租人之間就征收征用補償(拆遷補償安置)問題發生爭議,土地、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承租人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二、簽訂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補償協議,是行政機關履行補償法定職責的方式,屬于行政行為,因此引發的爭議,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三、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的簽訂主體為房屋征收部門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和被拆遷人。被拆遷人以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為被告提起訴訟的,應當同時將房屋征收部門列為共同被告。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的簽訂主體為村集體或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應視為受房屋征收部門委托簽訂合同,被拆遷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同時將房屋征收部門列為共同被告。 四、被拆遷人就土地、房屋征收征用安置補償事項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將土地、房屋征收征用部門列為共同被告,以行政訴訟起訴。堅持以民事訴訟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經按照民事案件受理的,不適用本通知,當事人亦不得以本通知作為申請再審依據。發回重審、指令再審、申請再審的案件,按照原民事案件由相關民庭審理。 六、最高人民法院以后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司法解釋辦理。 特此通知。 2017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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