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軍因銷售假紅牛被廣州市黃埔區公安局以詐騙罪刑事立案及拘留,唐文聰律師經會見、閱卷后,認為陳某軍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詐騙行為,而應認定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但由于其涉案金額尚未達到50000元,因此,陳某軍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應作不起訴處理,唐文聰律師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檢察院提交了無罪辯護及不起訴的辯護意見。 檢察院在收到唐律師的辯護意見后,全部采納了唐文聰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陳某軍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而應適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但由于犯罪嫌疑人陳某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犯罪數額尚未達到該罪的追訴標準,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陳某軍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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