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的借貸行為構成犯罪,借貸合同是否當然無效?
來源:微信公眾號 作者:徐忠興 時間:2016-11-30
【要旨】借款人的借貸行為構成犯罪,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從尊重合同相對人意志、保護相對人最佳利益的角度,可以將此類合同按可撤銷合同對待。
【解析】《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該條規(guī)定對欺詐的態(tài)度是認定為無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規(guī)定又賦予了合同相對人撤銷權,只是行使撤銷權須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基于此,《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jīng)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jīng)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jù)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如此規(guī)定是對司法實踐的總結,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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