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借貸協議實為包養協議,當事人基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主張權利
來源:微信公眾號 作者:徐忠興 時間:2016-11-29
【要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案件情況,人民法院有必要對債務發生的原因進行審查。對于以借貸為名實為包養引發的債務糾紛,是違反公序良俗的借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解析】此類糾紛,認定協議的性質是妥善處置糾紛的關鍵。審查協議的性質,應從該協議的文本、目的、內容等方面綜合分析。對于表面上是借貸或附條件的贈與協議,但其約定以保持情人關系作為贈與的條件,且情人關系存續與否直接影響款項是否返還的,應認定為名義上的借貸協議,實為包養協議,該協議違背善良風俗,違反社會公德和婚姻倫理秩序,在效力上應予以否定。當事人基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主張權利的,雖然涉及財產關系,但是這種財產關系依附于包養關系,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只是表象,實質是雙方當事人用金錢維系不正當的情人關系,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有損社會公序良俗,應予禁止。從這一意義上而言,原告起訴要求保護的財產權并非正常的民事權益,不應受法律保護,也不宜納入通過民事訴訟保護的民事權益的范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以民間借貸糾紛提起訴訟,但并不存在民間借貸的事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起訴條件,其違反社會主義公德的不道德行為,人民法院應予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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