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狐刑辯律師團隊從網絡上獲悉,湖北省陽新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審結一宗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 2020年12月6日晚,被告人倪禮富邀請駱某1、萬某和石某1到其位于陽新縣觀瀾府邸小區3棟2單元1203室的家中玩。當天,倪禮富毒癮發作,對駱某1等三人稱想搞點毒吸,駱某1等人同意后,倪禮富便通過手機聯系了“石義棟”。之后“石義棟”來到倪禮富家中交給其300元毒品。拿到毒品后,倪禮富從家中拿出吸毒工具,在其臥室采取烤吸的方式同駱某1、萬某和石某1三人一同將上述毒品吸食。 次日,陽新縣公安局民警接到舉報后在倪禮富家中將上述人員抓獲,經尿樣毒品檢測,倪禮富、駱某1、萬某和石某1檢測結果均為陽性。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倪禮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倪禮富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倪禮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Ο二Ο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二Ο二一年六月六日;罰金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注:本文內容轉載自中國裁判文書網,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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