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狐刑辯律師團隊從網絡上獲悉,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審結一宗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案件。 2020年10月2日15時許,被告人陳某帶著4只地籠來到長江干線望東大橋下游兩公里北岸水域附近,將4只地籠放置在該水域。次日凌晨5時許,其在前往收取上述地籠時被民警抓獲,民警現場扣押地籠4只、廣州走私犯罪律師漁獲物龍蝦0.125公斤、江蝦0.305公斤。經鑒定,涉案漁獲物總價格為20.8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管制一年。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廣州刑事律師所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節,參考社區影響評估意見,法院認為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法應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陳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管制一年。 注:本文內容轉載自中國裁判文書網,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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