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狐刑辯律師團隊從網絡上獲悉,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審結一宗故意傷害罪案件。 被告人劉某安與被害人何某系多年情人關系,后因各方面原因發生爭吵。2020年7月3日23時許,被告人劉某安與被害人何某相約在沅江市草尾鎮東富村何某父母家里進行對質,被告人劉某安隨身攜帶了一把水果刀。隨后雙方發生激烈爭吵,劉某安將藏在身上的水果刀拿出,將被害人何某、孫某彪、何某華刺傷,隨即逃離現場,江門刑事律師在逃跑過程中,劉某安將水果刀丟棄。經沅江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告人何某、何某華、孫某彪的傷勢損傷程度均已構成重傷二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三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沅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安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安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安認罪認罰,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劉某安具有初犯、自首,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情節,惠州刑事律師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均與本案事實相符,法院依法予以采納。被告人劉某安的傷害行為缺乏防衛的正當性前提,不符合防衛過當的構成要件,不應認定為防衛過當,被告人劉某安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防衛過當的辯解、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劉某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注:本文內容轉載自中國裁判文書網,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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