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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網絡轉賬引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思考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張勇平  時間:2016-08-05
        隨著我國網絡信息的快速發展,在日常經濟活動中,越來越多的經濟交易通過網絡轉賬方式完成,為人民群眾帶來了極大的便捷,但同時也容易產生一系列經濟糾紛。一旦因網絡轉賬等支付方式引起了債權債務關系糾紛,取證往往比較困難,交易記錄難以保存,雙方真實身份信息難以確定,特別是與普通民間借貸糾紛相比,缺少了最為重要的被告書寫的書面借條,這樣對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極為不利。如何在網絡交易中避免風險,對該類糾紛在審判實務中如何解決,值得我們的思考。近日,本院順利審結了一起通過網絡轉賬方式引起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該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所有借貸行為均通過網絡完成,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筆者從審判實務方面梳理出了幾個案件難點做以淺析。

  一、此類案件審理中的難點

  在虛擬的網絡環境中,網絡中的所有信息具有虛擬性質及不確定性,往往難以作為定案依據,通過網絡轉賬方式出借的款項,如何確定借款人真實身份,如何確定法律關系,在沒有書面借條作為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如何對網絡聊天記錄等相關證據的效力進行認定。

  二、【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同學關系,被告原系深圳某能源有限公司經理。2015年6月1日,被告張某通過電話與原告聯系,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5萬元,原告表示同意。被告遂向原告書寫借條一張,內容為:“借條 本人:張某 身份證號61052119800904XXXX 于2015年6月1日借張某甲50000元現金,并在兩個月之內還完(8月1日前),以此為證。戶名:張某 賬號:621799580000379XXXX 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借款人:張某 日期:2015.6.1”,并通過手機彩信以及網絡聊天軟件將該借條拍照后發送給原告。原告當天通過網絡轉款形式向被告銀行賬戶內轉賬5萬元,同年6月29日被告再次通過電話和原告聯系并提出借款1萬元,原告當天又通過網絡轉款形式向被告銀行賬戶內轉賬1萬元。借款到期后,原告通過電話及網絡聊天軟件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2015年9月8日被告張某離開原工作單位后至今下落不明,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張某歸還借款本金6萬元。

  三、【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張某提出向原告張某甲借款,并將書寫的借條拍照后通過網絡傳遞給原告,原告通過網上電子匯款的形式兩次向被告支付了6萬元借款,原告提交的借條影印件、網絡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證據可以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原、被告雙方之間借貸關系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確認。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歸還借款,顯屬違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的請求,依法應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了自己的訴訟權利。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張某甲歸還借款60000元。

  四、【評析】

  首先,網絡虛擬聊天軟件中,用戶名稱可以隨意更改,具有不確定性,如何確定網絡中的借款人就是案件中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較為充分的證據:有被告身份證號碼、被告手機號碼,與被告的通話記錄、被告支付寶賬戶的實名認證、被告銀行卡卡號、被告聊天軟件注冊的個人信息等;通過本院對上述證據進行了認真核實后,前往被告家中送達了相關訴訟文書,并與被告家人進行了詢問談話,后被告未到庭應訴,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庭或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綜上,本院可以認定網絡中的借款人就是本案被告。

  其次,網絡中發生的借款能否按普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法律關系對待。法律對民間借貸的定義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本案中,原、被告借款行為雖然發生在網絡中,借款方式雖然為網絡轉賬,但原、被告雙方真實身份仍然為自然人,且借款資金已通過網絡轉入被告本人現實中的銀行卡內,同時法律并未排斥網絡中發生的借款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明確規定,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借款合同生效。故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網絡借款的行為實質上仍然是一種民間借貸糾紛的法律關系。

  最后,由于被告是通過網絡形式向原告借款,原告無法向法院提供原始書面借據,在此情況下對原、被告之間借貸關系是否真實發生如何去認定。經法院核實,被告在借款發生前與原告有較為頻繁的通話記錄,原告通過網絡支付寶轉賬形式向被告提供借款,支付寶公司出具了被告銀行卡賬號與支付寶賬戶綁定憑證、轉賬憑證及到賬憑證等證明,在網絡聊天記錄中亦出現了被告要求借款后錢已經收到以及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要還款等相關文字信息,同時結合原告提交的被告書寫的借條影印件、交易記錄等證據,本院認為上述證據均能相互印證,可以證實原、被告雙方之間借貸關系的成立。故本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歸還借款60000元。

  本案是一起較為典型的通過網絡聊天、網絡轉賬等方式形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在今后的審判實務中,人民法院應主動適應并積極面對新形式下出現的此類網絡借貸糾紛案件,不斷提高法官自身專業水平,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相關證據要進行仔細的核實,圍繞證據的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認真的審查,同時應結合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情況、經濟狀況、借款合意、借款用途、交易習慣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與判斷,并準確予以認定,從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努力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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