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高某在廊坊市某集市上盜竊項鏈,得手后,在一旁的瓜農崔某大聲怒吼提醒被盜竊項鏈的受害者。隨后,崔某遭高某報復,崔某被高某用折疊單刃尖刀刺扎好幾下,崔某因被銳器刺破右鎖骨及右肺致急性大失血死亡。對于高某的行為如何定性? 【分歧】 對于高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高某的行為成立盜竊罪與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并罰。理由是高某是在盜竊過程中另起犯意實施殺人行為,故實行數罪并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高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理由是高某在盜竊得手后對被盜財產具有保護意識的瓜農崔某實施殺人,其行為成立搶劫致人死亡罪。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認為高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高某在實施盜竊犯罪行為并取得財物的這個過程,被瓜農崔某發現,瓜農崔某在高某已經獲得財物,盜竊得手后,路見不平一聲吼,想要制止并提醒被盜財物者。高某殺害崔某是為了保護其已經得到的財物。 第二,高某一開始只有偷的故意,但是在其盜竊得手后,因為崔某的制止,其犯意由偷轉變成保護已到手的財物,只是其性質符合轉化型搶劫罪的構成要件。高某刺傷崔某的行為是為了制服其以及被盜者的反抗。雖然高某的暴力行為沒有直接對準財物被盜者本身,而是對準的第三人崔某,但是崔某與財物損失者都是人,所以高某對崔某的傷害亦構成轉化型搶劫。 第三,高某的整個行為過程是從盜竊得手后到暴力護財的犯意轉化,高某有先期的盜竊行為,本案是作為犯意轉化直接適用刑法(轉化型)搶劫罪。倘若,高某在未盜竊得手后,而是在盜竊實施過程中尚未得手時將崔某殺害,這時才屬于在盜竊過程中另起犯意實施殺人行為,實行數罪并罰,而本案中的高某不屬于此情形。 綜上所述,高某的行為屬于轉化型搶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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